林先生于2023年购买了一份医疗险,2023年10月份因反流食管炎、胃炎在福州联勤第900医院住院,出院后携带理赔材料临柜办理理赔,理赔调查过程中,调查时发现被保险人2020年三次因胃炎,结肠炎等在附一医院就诊。属于投保前异常,未告知。经保险公司核保决定,客户本次的理赔申请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以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从而正确地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无须主动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案林先生在投保前已有异常,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后因投保前的异常住院,保险公司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