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陈女士2019年9月向我司投保了一份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险种。2024年8月份,陈女士因子宫肌瘤就诊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9月份向我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医疗费用报销。根据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补偿费用报销,保险合同之约定,保险人因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扣除自费部分,根据医保目录内再进行医疗费用赔付。但经我司调查,客户早在2018年已有子宫肌瘤,本次住院中诊断有子宫肌瘤等症状,属于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故我司最终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案例分析】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对于《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来说,其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通知、说明义务。案例中虽然陈女士的住院记录距今已有6年之久,但不表示因为时间过去太久,而选择不如实告知,是否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具体合同各有不同,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均是重要事实,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就是重要事实。所以重要事实的认定是投保人告知范围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