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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赠送“魔镜”虚假宣传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4 14:24:27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厦门发布10件典型案例,并结合《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评析,以供消费者借鉴参考,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共同创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九:房地产公司赠送“魔镜”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起,同安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住宅小区业主通过12315、12345、信访等渠道反映某房地产公司在2020年前后售房时承诺赠送“魔镜”(远程遥控门禁可视对讲系统)却未兑现,以“虚假宣传”为由向我局进行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介入调解后发现,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将“魔镜(远程遥控门禁可视对讲系统)”明确载入合同。业主坚持认为在样板房中有展示“魔镜”,且销售人员有口头或微信承诺配送,并成立211名业主的微信维权群继而反复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考虑包容审慎监管形势的情况下,决定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处置该事件,在同安区消费环境协同治理中心先后三次召开联合调解会,为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执法人员向业主和房地产公司分析“魔镜”案情调查情况,分别向业主和房地产公司分析诉讼成本、诉讼风险及有可能承担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此外,为方便业主提交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放弃中午休息,在祥平所驻点,连续12天组织现场接诉,成功引导183位业主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并做司法确认保障协议执行,挽回业主经济损失近15万元。

【案例点评】

近年来,商品房交易市场卖方为了吸引更多的买方、增加磋商的机会,往往会对商品进行包装、宣传,利用不实广告吸引买方、兜售商品房,引发商品房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虽未将“魔镜(远程遥控门禁可视对讲系统)”明确载入合同,但由于开发商在宣传广告中对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所承诺的赠品具体确定,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其宣传内容不一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严兰珠律师)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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