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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虚构原价价格欺诈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4 14:25:09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厦门发布10件典型案例,并结合《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评析,以供消费者借鉴参考,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共同创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十:美容店虚构原价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统筹执法力量,部署对辖区内涉嫌价格欺诈行为的7家美容店开展统一查处行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商家在某网络平台上所销售的标有‘596,秒杀¥79.8,已售100万+’、‘964,1.5折¥138,已售40万+’等14个团购项目,线下经营场所不存在与线上团购所对应的项目、价格及销量等信息,未按线上团购项目划线价出售服务项目,秒杀价、折扣价也仅是营销噱头。经立案调查,7家美容店均系通过与某品牌方签订《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入驻品牌方的团购云连锁平台,品牌方负责商家某网络平台线上门店的运营事宜,在商家线上门店首页展示商家的营业执照和实际经营地址,并统一设定团购项目及其价格、销量信息,再以品牌方的名义推送团购活动,以品牌规模效应来提高美容店的曝光率。商家通过虚构原价、搞团购促销价来误导消费者,涉嫌价格欺诈,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予以责令整改,并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品牌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点评】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颜值经济”袭来,越来越多的美容商家进军线上市场,销售线上团购项目,来满足消费者“指尖消费”的习惯。但部分商家急功近利,通过设置团购低价“陷阱”,诱骗消费者到店消费,进而向消费者推销店内服务或产品,以求达到引流的目的。

本案中,商家通过虚构原价、搞团购促销价来误导消费者,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规定,构成消费欺诈。(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曾春华律师)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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