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2年4月16日,消费者王先生带着岳父岳母等众家人一起前往涵江区阿伟海鲜楼就餐。本来是一次温馨愉快的家宴,不料却发生了意外。饭店服务人员在上菜时,由于操作不当,不小心将一盆鱼汤打翻,滚烫的汤汁刚好浇到王先生岳父、岳母身上,两位老人被烫伤,事情发生后,饭店立即派人陪同王先生送两位老人前往医院就医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由于烫伤部位脱皮、起水泡等反应比较严重,两位老人无法继续工作,生活起居还得需要他人照顾。故要求商家继续支付后续治疗费,并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商家虽同意赔偿,但提出希望消费者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后续再配合其走保险程序,等保险费用下来后再支付给消费者。双方协商不成,王先生受岳父岳母委托向涵江区消委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涵江区消委会涵西分会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确认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当即组织双方到消委会办公室进行面对面调解。由于两位老人烫伤未愈,便由其女婿王先生代表参加调解。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饭店服务员上菜不规范,注意力不集中,导致王先生岳父、岳母在用餐期间被烫伤,商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商家在事发后积极陪同消费者前往医院治疗,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过错已有所认识。但其要求消费者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待其保险下来后再向消费者支付的做法对消费者而言不合理、不公平。最终,经调解,商家意识到错误,并在前期已支付相关治疗费用的前提下,另赔偿两位老人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商家的工作人员的过错致使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依法有权直接要求商家就其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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