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2年5月26日,平和县自来水用户曾老先生怀着感激的心情,来到平和县消委会,敬赠一面题词为“秉公维权·热情服务”的锦旗,以此表达对平和县消委会助其维权的衷心谢意。 已过“古稀”之年的曾老先生,家住平和县小溪镇建设街的一处自建的小洋房(别墅),其子女们都在外地工作,家里常住的只有老两口。自2018年1月份以来,他家自来水每月费用基本在70-90元之间,仅在春节期间的那个月,子女们都回家过年,产生的水费才会比平时多一些,但最多的时候也只有102.6元。今年3月份的一天,平和县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告知他家2月份用水量为259吨,总计水费高达1209元。曾老先生怎么也没想到,水费居然比平时多出一千多元。每个月他都是按时缴交水费,从未拖欠过,曾老先生实在接受不了,多次前往自来水公司服务窗口反映、交涉、提出质疑,水费飙升一事依旧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年迈的曾老先生患有高血压,却整天为此事烦忧,愁眉苦脸。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2年5月19日,曾老先生来到平和县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帮忙解决。平和县消委会立即联系平和县自来水公司,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根据平和县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曾老先生历史缴费清单,可知曾老先生所陈述的情况属实,该水表是2018年1月由县自来水公司统一换表后开始计费的。今年2月份用水量出现异常导致水费突然飙升,曾老先生百思不解,难以接受。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该水表的铅封完好无损,近两个月(3月和4月份)用水量分别为24吨和25吨,从现场比对和历史使用数据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得出该水表应该不会有问题的,因此排除了因水表损坏导致的因素。平和县自来水公司又召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排查,水表至曾老先生家及其家中的所有明管部分,均未发现破裂和漏水现象;对暗管部分,专业人员也认真仔细排查,均没有发现存在漏水和渗水的痕迹。近段时间曾老先生也没有对该房子进行维修、施工动土等情况,因此也排除因施工导致水管破裂渗水的情形。平和县自来水公司认为,2月份水费出现异常的原由,应该是曾老先生家中的二次供水池上的浮球不能自动关闭,或因坐盆马桶出现内漏导致的。曾老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无过错、且水费都是按时足额缴交,依据“无过错原则”,只同意按往年历史最高点的水费进行缴纳;而自来水公司则认为,根据公司制定的收费制度,在水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只能按水表实际用量进行收取。双方各执一词,存在很大的分歧。如若判断因水表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是应将该水表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过鉴定才可以定论。而调解过程双方未对水表检测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投诉人家中实际只有二位老人居住,且年老、血压高、行动不便等实际情况,经过我台工作人员认真细致地调解后,平和县自来水公司同意2月份仅向曾老先生收取259吨的自来水成本费用共370元(按1.45元/吨取整数),免去当月的“阶梯收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共计839元,有关减免的报批手续由曾老先生提供资料配合自来水公司进行处理。为避免老人家再次因水表不准而产生疑虑,在我台工作人员的建议下,自来水公司重新免费给曾老先生家换一个新的经检验合格的水表,新的水费从6月份开始计算。 调解后,此事得到妥善解决,曾老先生非常满意,心里的那块石头终于落下来。他对我台“一切为了消费者’的工作理念表示肯定,对平和县消委会热情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表示赞赏,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案情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本案中,因双方无法对水表检测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水费飙升的原因仍无法得到查清。 消委会工作人员本着“一切为了消费者”的理念和为全心全意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出发点,鉴于投诉人是古稀老人又患有高血压等病症、属弱势群体,从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方面出发,以及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投诉人情绪很是激动,可能出现意外情况等方面向供水公司晓以利弊,经过多次、多方面与供水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最终供水公司同意减免大部分费用,并更换一个新的水表,投诉人表示非常满意,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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