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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权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30 12:11:13    分享到:

案例十:福鼎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监护人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权

基本案情

黄某国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于2013年12月23日、2018年12月31日两次将刚出生数天的两名子女小钟、小琪出卖。案发后,黄某国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出卖的小钟、小琪被福鼎市公安局解救后,交由福鼎市民政局下属的福鼎市福利院代为收养。王某春系黄某国妻子,为智力肆级残疾人,无正当职业收入,家庭尚有三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子女(分别为14周岁、12周岁、5周岁),因黄某国判刑入狱,现该三子女均由王某春一人负责抚养,寄居他人家里生活。福鼎市民政局为避免被监护人继续受到侵害,申请撤销黄某国、王某春的监护权,请求指定福鼎市民政局为小钟、小琪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国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出生仅数天的子女先后卖与他人,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成长,故黄某国不宜再担任该二人的监护人。王某春作为二子女的亲生母亲,明知黄某国将子女先后出卖,仍予以默许,未采取相应挽救措施,置子女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于不顾,严重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并且,基于王某春自身身体健康及家庭生活条件等原因,其无法履行对小钟、小琪的监护职责,故王某春亦不宜再担任该二人的监护人。福鼎市民政局要求撤销黄某国、王某春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在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福鼎市民政局作为政府部门,具备监护能力和监护资格。因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黄某国、王某春为小钟、小琪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福鼎市民政局为小钟、小琪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现实中,父母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或因特殊原因不具备监护条件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中,父亲为牟利出卖子女,患有癫痫的智力残疾母亲明知却默许,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应当依法剥夺失格父母的监护权,为受害未成年指定更有利其身心健康成长的监护人。黄某国家庭困难,一家五口依靠其一人打工收入,自黄某国入狱后,法院工作人多次走访黄某国所在村居、学校,协调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问题,被出卖的子女亦被民政局妥善安置,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于发挥福利院等公益团体和民政部门的作用,依法保障特殊环境下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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