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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不妨碍子女要求支付超出离婚协议的抚养费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30 12:10:37    分享到:

案例九:黄某权、黄某斌诉曾某某抚养费纠纷

——离婚协议约定不妨碍子女要求支付超出离婚协议的抚养费

基本案情

黄某力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9年8月19日生育长子,取名黄某权,于2011年4月28日生育次子,取名黄某斌。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2年1月13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黄某权、黄某斌抚养权、监护权归男方,并随同男方生活,女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黄某权、黄某斌主要跟随黄某力生活,曾某某也断断续续与黄某权、黄某斌及黄某力一起共同生活,照顾黄某权、黄某斌,直至2017年。黄某力主张自己现在欠有巨额债务,需要曾某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漳平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曾某某应从2021年11月起每月给付黄某权、黄某斌抚养费各700元,共计1400元,直至黄某权、黄某斌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典型意义

本案焦点是如何处理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的关系。按照法定义务高于约定义务的原则,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并不影响子女要求支付超出离婚协议的抚养费的主张。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该约定系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约定不能损害、限制或剥夺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该约定不能免除女方为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本案对依法认定离婚协议相关约定事项的效力,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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