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未成年子女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3日,蔡某与陈某在仙游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9月16日生育女儿陈某某。女儿陈某某出生后一直随母亲蔡某生活。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缺少共同语言,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陈某某由其抚养。 裁判结果 经仙游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蔡某与陈某双方自愿离婚,女儿陈某某由蔡某抚养,抚养费由蔡某自行承担,陈某每个月可以探视女儿陈某两次,探视时间方式由蔡某与陈某自行协商。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组织当事人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告知双方,即使分居或离异,也依然要尽一切可能共同参与家庭教育,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虽然离婚,但在女儿的教育问题上会认真负责,共同努力,为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提供有利的条件,并签署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审理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结合实际制定《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和《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是仙游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做法,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各项制度的落地落实提供了重要实践支撑。该做法对督促父母双方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引导父母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做到依法施教、立德树人、为国育人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