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施某诉肖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 ——发挥家庭教育督促令功能 基本案情 施某与肖某因感情不合,于2021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明(化名)由肖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肖某自行承担。由于肖某长年忙于生意,无暇顾及小明,致使小明长期寄宿在校。寄宿期间,肖某也仅仅是偶尔支付小部分生活费用,对小明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关心甚少。2021年12月,施某以肖某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将婚生子小明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施某直接抚养。 裁判结果 泉港法院针对肖某对孩子缺乏关心教育的行为予以训诫,肖某亦认识到错误。经调解,最终施某向法院申请撤诉。为进一步督促肖某履行其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承办法官向肖某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责令肖某多关注小明的生活情况和情感需求,增强家校沟通,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在不少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不良少年的背后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教育缺失情况。本案发出的《家庭教育督促令》是在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泉港法院出台的创新举措,旨在督促家长依法依规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加强与老师的沟通交流,形成教育合力,为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