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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安全保障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30 12:01:27    分享到:

案例四:原告李某、邹某与被告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农村未成年人风险防范保护问题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1日18时30分左右,未成年人李某某从奶奶家返回自己家的路上,通过某市政工程公司施工的污水管道路面时(当天下过雨),不慎跌入道路旁的某村李氏祠堂门前的池塘。当天晚上20时30分许李某某被打捞起时,已没有生命体征,被宣告死亡。事后,未成年人李某某的父母李某、邹某与施工单位某市政工程公司因为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于2021年7月23日将某市政工程公司及其施工和管理方徐某、某村委会诉至法院。李某、邹某诉称因事发时,该路面在进行污水管道的施工,某市政工程公司、徐某作为污水管道路的施工方和管理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又将挖掘机停靠在道路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的过错。某村委会系池塘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疏于管理,在池塘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诉请法院判令:某市政工程公司、徐某共同赔偿李某、邹某各项经济损失30%的责任、某村委会赔偿李某、邹某各项经济损失20%的责任。

裁判结果

华安法院审理认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某的溺亡,李某、邹某作为监护人负有重大监护过失责任,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总额60%的责任;某市政工程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道路污水管道施工方,没有在工地加设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承担各项损失总额15%的侵权赔偿责任;某村委会作为池塘的所与人和管理人没有尽到池塘的安全管理、防护及警示的义务,应承担各项损失总额25%的侵权赔偿责任;徐某作为某市政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乡村振兴的持续发展,乡村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日渐增多,农村儿童的健康安全成长环境应备受关注。本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某只有四周岁,事发当天下暴雨,又因为地面施工路面泥泞不堪,加剧行走的危险性。如果本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村委会和施工方都能具有风险预判防范意识和安全保障的法律意识,那么可以最大程度避免类似本案悲剧的发生。因此,本案的判决可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推动施工方、村委会、儿童监护人等主体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预判防范风险,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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