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消费者张先生与仙游县的“中公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事业单位考试“不过包退”协议,约定:张先生接受事业单位考试培训,培训费用为20000元,以贷款形式支付,如果当年未能通过事业单位考试,则培训机构应在45天内如数退还学费20000元。后张先生参加课程培训,但未通过当年的事业单位考试,而培训机构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故张先生向仙游县消委会投诉,要求培训机构退还20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仙游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了解,中公教育的课程分为普通班与协议班,张先生系刚毕业的学生,经济能力有限,故在中公老师的推荐下,选择了“理享学”协议培训班,经指引办理了“理享学”商业贷款,向金融机构贷款入学。“理享学”是中公教育的战略合作平台,即第三方机构的产品,为有意参加教育培训的考生提供信贷服务。双方签署的培训协议设定退费约定。根据协议,学员只要按要求参加笔试、面试以及相关的各个环节,没有发生放弃参加的行为,如果考试未通过,则培训机构应如数退还学费。 鉴于张先生的投诉事实明确,且有协议为证,经调解,培训机构按照约定,向张先生全额退还20000元培训费。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本案中,培训机构为吸引学员报班,向学员承诺在未达到学习目标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学员基于培训机构以上的承诺缔结了相应的合同,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相应的条款。在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时,培训机构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在培训机构不履行退款义务时,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学员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培训机构履行相应的义务。故张先生的退款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福建省消委会提醒】 随着教育培训领域竞争日趋激烈,有的培训机构为了吸引更多的学员参与培训,向消费者推出“包过班”、“学费贷”、“培训贷”。消费者除了应当注意培训机构打着“包过”等虚假性的宣传和承诺,还应当注意双方在订立贷款合同时,经营者必须事先明确告诉消费者是什么项目、贷款利率以及存在什么风险,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否则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