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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他的消费维权为何不被支持?

来源:湖里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01 20:33:38    分享到:

湖里法院发布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例。

案情

2021年4月底,小玄在某电商平台C公司官方旗舰店上购买了一罐“云南金边玫瑰花茶”,商品详情标注“非平阴玫瑰花,泡水喝的东西,1罐100g”,标价19.8元。小玄下单购买了一罐。2021年5月收到商品后,小玄发现产品包装上虽然印有品名、产地、散称重量、称重日期、储存方法、冲泡方法以及销售商C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但没有标注生产企业和生产许可证信息,经询问网店客服,也未给予答复。小玄认为,C公司销售的该款玫瑰花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关于标签的强制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在2021年12月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退款19.8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增加赔偿1000元。

C公司辩称,小玄购买的“云南金边玫瑰花茶”属于初级农产品,是向云南的玫瑰种植户采购的,可以提供农产品产地证明和质检报告,证明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质量问题。小玄购买该产品不是出于消费需求,而是以投诉为目的。C公司同意退款退货,但不同意赔偿1000元。

争议

小玄是否有权要求C公司增加赔偿1000元?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案涉商品系C公司向种植农户直接采购,源于农业生产,经干燥处理的玫瑰花苞,没有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及农业部《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NY/T 1056-2015)》等相关规定,应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C公司对该款“金边玫瑰”花苞(干花)进行称重、包装后进行网络销售,没有改变产品原状及质量标准,标签标注内容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相关规定。

三、虽然标签对产地的标注存在瑕疵(经调查,产地为“云南怒江”,而非标注的“云南丽江”),但尚不足以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也未对小玄的消费行为产生误导,小玄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商品存在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

因此,小玄主张案涉玫瑰花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C公司同意退货,对小玄要求退还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小玄也应将所购“云南金边玫瑰花茶”返还给C公司。

据此,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C公司应当退还小玄价款19.8元,小玄应当同时将所购的“云南金边玫瑰花茶”1罐返还C公司,如未能返还,按约定单价扣减退款金额;二、驳回小玄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相对商家而言,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给予较为全面的保护,实践中维权成功的案例也较多。法律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但对消费者基于对高额赔偿的期待,有意曲解商家合规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而提出过高甚至无理的要求,也不会盲目满足。消费者应当善意、理性维权,发生纠纷时,可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争议,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知识小课堂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具体范围可参见《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举个例子

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散装或简易包装的(生)花生,是食用农产品。如果将花生煮熟晒干或炒制,就不是食用农产品,而属于食品。

对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有什么要求?

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另外,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带虫、部分枯萎的果蔬产品,能否在市场上销售?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可以正常销售。

案例提供:殿前法庭 姚亮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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