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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4S店“加价提车”有悖公平交易规则

来源: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01 15:15:40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0日,消费者翁先生在莆田市城厢区上汽大众4S店订购了一辆轿车,购车协议里写明车身价11万元,店内导购告知翁先生四五天就可以提车,于是翁先生便当场支付了3000元订金。10月份,翁先生前往4S店提车时,却被告知无车可提,如果要尽快提车,需要再多支付一万余元,双方因价格问题协商无果,翁先生遂向莆田市城厢区消委会华亭分会投诉,要求解除双方购车协议,4S店退还订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莆田市城厢区消委会华亭分会受理后,经调查确认消费者投诉事项属实,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购车协议,明确约定购车款为11万元,但协议中未对提车时间进行约定。消费者翁先生表示,自己第一次买车,经验不足。当时导购人员向他们口头承诺,四五天便可以提车,自己就信以为真,并没有要求商家将该承诺以书面形式写入协议中。对此,4S店工作人员表示翁先生订购的这款车型属于比较紧俏的车型,店内现在确实调不来车,他们也没有办法。之所以提出加价提车,是考虑到消费者着急提车的心理。如果多加钱,他们在向上游厂家申请的时候可以获得优势,这也是汽车销售行业的一个“潜规则”。

理清了双方的矛盾焦点后,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和督促下,4S店同意解除与翁先生的购车协议,退还订金3000元。

案例分析

经销商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故意营造紧张气氛,进而要求消费者支付“提车费”,这种“提车费”属于法律规定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是一种变相涨价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本案中,消费者与4S店签订的购车协议明确约定了购车价款,导购员对于车辆的交付日期亦予以了口头承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消费者将购车订金给付4S店后,4S店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车,反而单方提出加价提车,显然违背了明码标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于法无据,而且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本案购车协议由于4S店要求加价的违约行为,导致消费者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提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要求与4S店解除购车协议,退还订金的诉求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

近年来,由于部分消费者购车经验不足、市场交易不规范、部分商家未能诚信经营等问题,汽车消费纠纷时有发生。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细化约定,不能图一时方便用口头约定代替书式合同,或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给日后维权带来困难。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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