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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封控 远程调解除烦忧

来源: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23 18:19:09    分享到:

近日,福州市仓山区出现数起阳性病例,为快速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扩散,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仓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划定了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严格落实相应管控措施。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防范区实行“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等相关规定,福州市消委会启用远程调解机制,积极为消费者开展消费纠纷调解工作,近日就远程调解了一起二手车交易保险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4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其于2022年3月4日通过微信聊天向福州市仓山区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工作人员咨询购买二手车,该服务部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了一辆07款本田CRV2.4四驱东风本田二手多用途乘用车,声称车辆“保险年检到明年5月”。3月5日,陈先生在该服务部的介绍下,与原车主代理人签订了《福州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购车款项为4.1万元,并在当天向该服务部支付了定金1万元。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提车后,陈先生于3月7日向该服务部负责人支付购车尾款3.1万元。3月8日,陈先生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查询原车主办理的车辆保险,却被告知该车的原车主从2021年就已脱保,致使其一次性缴纳了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等保险及税费3511.55元,其中原车主脱保一年补交的税费720元,滞纳金24.12元,补交一年交强险950元,共计1694.12元。随即,陈先生联系该服务部工作人员及原车主代理人,但双方一再推脱责任,称与其无关。在与该服务部交涉未果后,陈先生向福州市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该服务部赔偿为此额外缴纳的保险及税费1694.12元。

调解过程

接到投诉后,福州市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陈先生认为,在前期咨询购买二手车时,该服务部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就明确告知车辆“保险年检到明年5月”,即2023年5月,但在提车后查询却发现车辆2021年起就已脱保,而该服务部直至车辆交付都未告知车辆没有购买保险,致使其承担了额外的保险及税费。该服务部负责人表示,是由于前期库存车信息录入有误造成的,同时工作人员也习惯性地将“今年5月”说成“明年5月”,并非有意误导消费者。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服务部作为专业的二手车商理应事先对拟交易车辆的品牌配置、车辆状况、保险年检、行驶里程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准确、如实地告知购车消费者,而服务部在为陈先生提供二手车中介服务时,告诉了与实际并不相符的车辆保险信息,客观上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市消委会原定于2022年3月22日约谈该服务部负责人,但由于近期突发新冠疫情,而该服务部恰好位于仓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划定的管控区内,负责人无法到场参加约谈,于是市消委会积极与消费者、经营者进行协商,第一时间启用远程调解机制,明确远程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远程协商记录的法律责任。陈先生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显示其在3月8日缴纳了2022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的交强险950元以及当年应缴的车船税720元,并补缴了往年车船税720元及滞纳金24.12元。经过测算,陈先生实际多交的费用约900多元,其中补交的车船税费720元,滞纳金24.12元,2022年3至5月交强险约158元。鉴于疫情封控等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及经营压力,经多方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该服务部一次性赔付陈先生720元,陈先生对此结果表示认可。

消费提示

鉴于二手车均为非标品,各车情况均不相同,消费者购车时在注意车辆关键部件质量的同时,也要对车辆事故、改装、保险等相关信息进行充分了解,综合评估。在与车商沟通过程注意信息的固定,需要明确的约定最好在合同中写明,出现消费纠纷及时向相关部门求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行政许可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向消费者超标准收费,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中介活动。”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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