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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不能“隐身” 及时沟通才能“解困”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23 18:28:17    分享到:

漳州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九、网络经营不能“隐身”及时沟通才能“解困”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1日,安先生通过12345政务平台反映,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的鞋子,怀疑是假货,一直联系不上商家。望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要求退一赔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漳浦县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立即与被诉方漳浦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将安先生的情况向公司负责人作了通报,负责人称,其公司所卖的商品都是正规渠道购进,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不存在销售假货的问题,同时表示既然买家有反映,公司会重视并妥善解决。3月16日,安先生致电漳浦12315反馈,商家同意为其办理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该案商家未按照规定向公示联系方式,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真假问题产生疑问时,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推定商家售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同时,《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因此,对于无法联系商家的该类纠纷,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解决。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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