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的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搜集整理了近年来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案例,共促消费公平。 案例四、商家无理拒绝退货 消费者起诉维权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阿阳在A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专卖店购买了1台电脑,当日支付货款2784元。同月10日,阿阳签收了A公司寄送的电脑。因觉得电脑屏幕眼睛看着难受,阿阳遂联系A公司客服人员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5月12日,阿阳将涉案电脑通过申通快递寄送A公司。A公司以“验货时发现机器A面有严重的刮花,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接收退货。双方协商不成,阿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履行退货义务,并退还货款2784元。 法院审理 审理中,阿阳将所购电脑带到法庭,当场查验未发现存在A公司所称的刮花情形。A公司质疑该电脑系阿阳另外购买的同款电脑,但不能提供相应反驳证据。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阿阳返还的电脑存在具体破损情形,阿阳在收到网购商品后七日内要求退货,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网购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收到网购商品后应当及时查验包装是否完好,对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如需退货,应当在收货后七日内向网店经营者提出,并留存相应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