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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售卖“进口燕窝” 网店被判“退一赔十”

来源:湖里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22 15:31:18    分享到:

今年“3·15”的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搜集整理了近年来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案例,共促消费公平。

案例三、违规售卖“进口燕窝”

网店被判“退一赔十”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阿贵在店名为“某某家的好燕窝”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一款“马来西亚燕窝干盏”商品,商品详情首页载明该商品为“马来西亚进口,孕妇级燕窝,雨季头期”。阿贵当日支付货款3500元。收到货后,阿贵发现外包装上没有注明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无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标志,无进口相关标示,属于“三无产品”,于是将网店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3500元,并赔偿十倍金额35000元。网店经营者辩称,阿贵购买的燕盏是经初加工的燕窝原料,属于农副产品,法律没有规定在国内销售的进口燕窝必须加贴标签,阿贵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也没有食用,未造成身体损害,因此阿贵仅以标签瑕疵主张十倍赔偿,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对马来西亚输华燕窝产品的加工企业、检疫检验、产品证书及标识均有明确要求。案涉“马来西亚燕窝干盏”不符合上述规定,网店经营者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进口证明文件,应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生产者或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害作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阿贵主张网店经营者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目前,我国只准予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进口特定范围的燕窝产品。消费者在购买进口燕窝时,应当留意原产地,查验产品包装上是否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有权要求商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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