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七、商场积分换茅台,规则突变起纠纷 案情简介 从2021年2月26日开始,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市场监管局12315服务台先后接到某商场94位会员的群体投诉,称自2020年7月开始,该商场采用积分制对外销售茅台。具体规则为1000-1999分兑换购买1瓶飞天茅台的资格,2000分及以上兑换2瓶飞天茅台购买资格。至2020年12月13日,积分规则一直不变(1000分需要消费10000元,2000分需要消费20000元)。在没有任何预告的情况下,商场突然2021年2月25日发布了新的规则,采用消费次数制,10月-12月累积消费6次才能获得抽签资格。商场以紧俏商品的购买资格,诱导消费者进行大额消费,达成业绩目标后马上更改规则,引发消费者不满。消费者投诉希望商场给广大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并且要求2021年2月25日之前的积分适用旧规则。2021年2月25日之后的积分适用新规则。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芗城区市场监管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约谈商场管理层了解情况,并要求商场遵守诚信原则,给广大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关于诉求人反映的有关茅台酒销售方案调整的内容,商场表示,会对此事件进行妥善处理,其举行的茅台酒销售活动是阶段性的活动,不是固定的承诺,同时商场也非常重视并充分顾客的意见,将顾客的姓名、电话号码、积分卡号进行登记,已经对顾客进行回复,并根据顾客的积分量申请相应的购买资格。 案例评析 本案经营者以促销为目的,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购买紧俏商品的资格,符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所定义的“附赠式有奖销售”,而经营者随意更改促销规则,违反了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关“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的规定,也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关“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的规定。芗城区市场监管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动作为,及时约谈经营者,宣传法律法规,使该群体性投诉得到妥善的处理,也为经营者挽回了声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