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小女孩提供滚烫开水致受伤,餐厅补偿消费者。 2021年12月初,陈女士一家前往湖里区古地石广场某餐厅用餐。 过程中,其年幼的孙女拿着自己的吸管杯找服务员要了一杯水,但服务员往吸管杯倒入100℃开水,致孙女吸入后造成食道烧伤。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带孙女就医,为让孩子早日康复,还购买片仔癀和燕窝,共2万多元。陈女士认为,商家应负主要责任,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但商家认为,陈女士的孙女为未成年人,在消费场所不慎烫伤属意外伤害事故,其家人作为监护人也未尽到看护义务,故拒绝承担主要责任,只愿承担部分费用。 最终,经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补偿陈女士一方人民币5000元。 以案说法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在经营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小女孩拿的是吸管杯,服务员提供的是100℃开水,明显存在烫伤隐患。 但是,服务员没有提醒小女孩,水是开水,不能用吸的,小心烫伤;服务员也没有采取任何防烫措施,比如提供温水。 因此,餐饮公司应当向小女孩承担侵权责任。 (通讯员:林伟武 颜莉莉 制图:林琳山) 以案说法 律师: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张志瀚、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陈福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陈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