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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违法面包忿难平,315维权逐开颜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7 00:43:49    分享到:

漳州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六、遇违法面包忿难平,315维权逐开颜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9日,王女士因为在崎岭乡某超市购物,遇上了闹心事。当日王女士将从超市购买的面包带回家给孩子食用之后,孩子发生了上吐下泄的不良反应,仔细查看才发现该超市所售面包外包装上没有任何食品标签。王女士向超市的店长反映后,店长同意私下调解,并承诺送孩子3个月的益生菌用于调理肠胃,但是店长方面并未进行理赔,于是王女士便在2021年6月13日下午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首先致电投诉人王女士,对投诉情况进行了解。执法人员了解消费争议具体情况和诉求后,立即驱车赶往超市现场核实情况。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了该超市的货架上有多种待售的外包装无食品标签的面包。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店长立即下架、停止销售上述无食品标签的面包并现场对店长进行了教育。

次日,执法人员组织投诉人王女士和被诉超市店长到九峰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调解。经执法人员认真调解,超市店长现场给投诉人道歉,并且同意王女士提出的一次性赔偿500元的要求。王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执法人员能够及时维护她的权益表示感谢。

事后,平和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超市涉嫌销售无食品标签的面包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被诉人销售无食品标签的面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有关“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关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被诉人向投诉人进行了赔偿,并受到行政处罚。该投诉件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整顿了市场的秩序。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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