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九大典型案例,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包装简陋遭质疑 消协溯源促和解 【案情】 2021年8月10日消费者林女士来电反映在福清市音西街道某某衣柜店订制橱柜,商家承诺使用奥地利进口的某知名品牌板材制作,但到货后实物与样品不符。消费者质疑该板材是否正品,与商家交涉,遭到商家无理拒绝,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消费者。消费者林女士告知工作人员,她在该店订制某某品牌鞋柜时,导购员向其推荐店里陈列的橱柜样品,说明该橱柜是使用来自奥地利的进口板制造。消费者查询百度,对该品牌板材较认可,于是订购了与样品同款的橱柜。但商家运货上门时,消费者发现板材外包装简陋,无厂名厂址、产品规格,且包装纸皮内侧显示的产品型号与其订购单上的不符,于是质疑商家欺诈,使用假冒进口板材,拒绝商家安装。商家态度强硬,强调消费者家中板材就是奥地利进口的某知名品牌,并未欺诈消费者,但拒绝出具相关证明。 为了弄清消费者家中板材是否是进口板,工作人员根据商家提供的进货单、供货商资质证明,联系该品牌板厂家授权福建地区加工厂工作人员上门初步鉴定。经厂家代表初步鉴定,消费者家中板材确系其代理的品牌,并非假冒伪劣产品。对于消费者质疑产品包装问题,厂家解释由于加工厂代理加工多种品牌,因此未在包装上标明厂名厂址等信息。至于消费者提及的标签与板材不对版问题,厂家解释是由于管理失误造成。经过厂家代表、商家与消费者的沟通,双方和解。针对林女士另外提出的某某品牌鞋柜门缝过大等问题,经过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有问题的五块板材,消费者无异议。双方和解。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本案中,由于问题板材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要求商家提供证据,但商家无理拒绝,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且商家提供的鞋柜出现门缝过大等问题,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立即改正标识问题,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