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九大典型案例,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屋定制色差引纠纷 消协耐心调解化矛盾 【案情】 2021年7月26日,消费者蔡先生向福清市消委会反映,在福清市某全屋订制店订制板材,总额130000元,安装后发现色差明显,要求商家赔偿遭拒。 【调解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蔡先生于2020年12月与商家签订整木全屋定制合同,订制全套衣柜、鞋柜、酒柜,要求按照商家经营场所内现场展示的某样品板材制作,但双方并未在订购合同上确定色号规格,消费者亦未保存现场看中的样板,只是拍摄了视频。2021年5月,商家送货至消费者家中进行安装,消费者未在现场监督,委托装修公司监理进行验收。安装完毕后,消费者发现板材颜色与印象中样品不符,在店里看好的浅灰板材,安装好了,颜色变深了很多,与家中装修风格不协调。在调解现场,消费者向福清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展示手机中保存的当时在店内看样板时拍摄的视频,商家则展示了样板,但消费者否认商家带来的样板,认为是被更换过的。根据视频的图像资料,消费者拍摄的样板颜色是浅灰,而调解现场商家展示的样板,颜色却是深灰,两者色差明显,商家解释店内光照明亮,样板上方还有顶灯照射,因此看上去颜色更浅,实际上两者是同一块板材。由于缺乏有效证据,调解陷入僵局。 工作人员认为,在本次消费纠纷中,双方均存在一定过失。商家提供商品,应在订购合同中明确标明板材色号规格,并在发货前对型号、颜色、质量等仔细核验,对于有明显差异的商品要及时与厂家沟通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蔡先生在收到商品时应及时验明,在安装前发现色差明显应及时与商家沟通。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工作人员依法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为消费者免除尾款5000元并支付赔偿款8000元,以现场转账的方式交付消费者。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该案中,商家与消费者签订订购协议时,是以实物样品的方式表明质量状况,未向消费者展示色卡,确认样品的色号。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对商家展示的样板产生质疑,认为与其订购时选中的样板不一致,商家解释是光照原因造成,实际上是同一块样板,但无证据支持。而消费者现场拍摄的视频由于光照、拍摄角度的影响,也无法证明其选中的样板与商家展示的样板不一致。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积极调解,双方意识到自身的疏忽,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