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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场安全事故纠纷 消委会认真调解维好权

来源:福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5 08:40:33    分享到:

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九大典型案例,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游乐场安全事故纠纷 消委会认真调解维好权

【案情】

2021年6月16日消费者张女士携其十岁的儿子到某室内游乐场玩耍。根据商家在游乐场门外的提示,由于孩子已经十岁,需独自在游乐场内活动,家长不得陪同。张女士见场内有管理人员指挥,便放心在外。不料不久便听到自家孩子哭声,原来,场内有一处高梯大受孩子们的欢迎,许多孩子轮流乘坐滑毯从高处滑落。由于滑梯底部仍有别的孩子未及时避开,张女士的儿子在快速滑落时,直接冲到滑梯底下和其他孩子撞在一起,导致右手骨折。事故发生后,商场方虽答应赔偿医药费,但一直拖延,且拒绝赔付护理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张女士无奈,只好向福清市消委会求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工作人员调查,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孩子确实是在该室内游乐场内玩耍时受伤。消费者携带孩子治疗,共支付拍片、打石膏等医药费998元。由于孩子右手受伤,无法做作业,学业耽搁三个月之久,给张女士一家造成极大困扰。张女士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共计5000元。商家负责人表示并非不承担责任,但孩子在现场玩耍时未听从管理人员指挥,在其他孩子未避开时提前从高梯滑落导致事故发生,要求商场承担全部责任不合理。而张女士认为现场管理人员只有一名,本来还有一名管理人员在滑梯底下指挥孩子们,当时却不知去向,商场应为管理缺失负全责。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商场赔偿张女士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000元,双方和解。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该案中,商家经营室内游乐场,应对玩耍的儿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保障游乐设施的性能安全,且应在现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事故发生当天,场内玩耍孩子众多,更应提高警惕,加强安全管理。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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