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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网贷学舞被催债 消协积极维权解困局

来源:福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5 08:39:47    分享到:

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九大典型案例,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少女网贷学舞被催债 消协积极维权解困局

【案情】

2021年2月,福清消委会办公室接待了一对父女。父亲薛先生接到了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催告函,告知其女儿黄某某逾期还贷,要求及时还清款项。薛先生十分纳闷,女儿何时贷款,他与妻子一无所知。经询问女儿,才知道十六岁的女儿小黄瞒着他们向健身房推荐的某金融APP贷款19800元,以支付学舞年费。薛先生夫妇认为健身房在未得到监护人允许的情况下,诱导未成年人贷款消费,要求终止健身合同,并要求商家向上海的金融公司陈述真实情况,终止贷款协议。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调查了解情况。薛先生的女儿小黄是某职高的学生,课余在外兼职打工。2020年10月,她与朋友一起到福清某健身房体验舞蹈课,免费试学两星期,感到挺满意的,于是,萌发想做舞蹈老师的想法,打算购买正式课。商家负责人查看了她的身份证,认为她才16岁,仍是未成年人,需要父母同意才能签约。小黄告诉对方,她在外兼职打工,月收入也有3000元,可以自已决定。商家为了拉拢顾客,同意与小黄签约并向其推荐全能教练班年费19800元并赠送一年课程。学费高昂,父母给的生活费加上打工收入,一次性支付仍然捉襟见肘。于是,商家建议她向某金融APP贷款,负责人告诉小黄这个金融APP是其合作伙伴,贷款可以马上到位,零利息,每月只要还贷1568元还完本金即可。小黄立即同意了,甚至未看清该金融APP的电子条款就让商家为其操作申请了贷款。

学了两个月专业舞蹈,身体很累,还了两个月贷款,经济负担很重,小黄不想再坚持下去了,她停止了舞蹈课,却在2021年1月底收到了金融公司的催款电话,她不予理睬。可是,催款电话越来越频繁,催款短信越来越急,她也越来越紧张。最终,律师事务所还是找到了小黄父母,发函要求薛先生还款。

工作人员组织商家某健身房和消费者小黄及其父母开展调解,经调解,商家承认错误,明知对方未成年,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仍诱导小黄购买年课。商家终止了与小黄的健身协议,并告知金融平台终止贷款合同。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该金融平台终止了与小黄的贷款协议,催款的铃声终于平息,小黄也松了一口气。薛先生夫妇对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感谢,表示将加强与孩子的沟通,支持孩子的学业事业。

【评析】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该案例中,小黄签订舞蹈健身合同和贷款合同时16周岁,虽然在外兼职打工有收入,但每月生活费仍来自父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健身合同和贷款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有效。商家在无足够证据证明小黄订立合同时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未依法向其父母追认,而是为了营销,与其签订健身协议并诱导她向金融平台贷款,存在明显过错。金融平台在借款人输入身份信息后未审核,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放贷款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之间关于借款、利息、违约金等约定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约束力。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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