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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商家张冠李戴 客户维权终获赔偿

来源:福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5 08:39:07    分享到:

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九大典型案例,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糊涂商家张冠李戴 客户维权终获赔偿

【案情】

2021年1月5日,消费者许女士投诉福清某某门窗店。她反映于两个月前在该店订购断桥铝阳台门窗,但安装出了问题;同时还在该店购买集窄推拉门,但送上门的货物与订单不一致,要求商家全部退货退款共计24000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福清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联系双方调解。经调查了解,消费者许女士向商家订购阳台铝合金门窗以及厨卫推拉门,经商家产品介绍,决定订制拥有良好气密性和水密性的断桥铝型材制作阳台铝合金门窗,按照现场样品选择高低轨式样;厨卫推拉门则选用时尚的极窄边框推拉门。双方签订订购协议。但商家安装后消费者发现商家将阳台铝合金门窗做成平轨式样,而厨卫推拉门极窄边框变成普通边框式样,与当时约定的完全不符。许女士以商家违约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共计24000元。对于消费者的指责,商家负责人承认由于自身失误弄错订单,而消费者在安装现场并未提出异议,安装后才投诉。由于产品是根据消费者家中尺寸特别订制,退货后无法再次销售,遂拒绝消费者退货退款诉求。经调解,商家按照双方约定为消费者重新制作产品,并赔偿消费者5000元,双方和解。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因此,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可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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