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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 罚款1300元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4 18:33:02    分享到:

福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十:某五金机电商行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0年5月20日,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台江区排尾路某五金机电商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奥马牌电子秤开机状态下,在该秤的数字键盘上按“数字键9加去皮”,再放入物品称重状态下,分别按单价1、单价2、单价3键,能增加450克、400克、350克重量,上述数据在该电子秤重量显示栏显示相对应的计量重量数据,再按“9加去皮”按键,该电子秤的重量显示恢复正常计量,电子秤关机后,恢复正常计量,再开机后,按“数字键9加去皮”键进入非正常标准计量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提供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称值100克的砝码放置于奥马牌ACS系列(748款)电子秤上,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上述操作使用方法,该电子秤计量显示栏显示重量分别增加450克、400克、350克重量。该秤属于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违法所得30元。2020年7月,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元,罚款人民币1300元。

评析:不合格计量器具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自觉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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