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宣传2022年“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大力倡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消费维权建设、参与消费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福州市律师协会发布2021年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诱导儿童购买百元卡片 消保调解敦促商家退款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4日,消费者卢女士投诉称,其9周岁的小孩拿钱到学校门口的晋安区某文具店(以下简称“商家”)购买印有某卡通人物图案的卡片,原本只想要买价格为10元的卡片,但商家看到小孩年龄小,且手上拿着100元的现金,于是就向小孩推销其它卡片,致使小孩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总金额为100元的卡片。卢女士发现后,立即与商家进行交涉,要求退款,遭到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晋安区消委会立即联系双方组织调解。卢女士认为,小孩原本只想买10元的卡片,但在商家的诱导下购买了大大超过原定金额的百元卡片,已经超出了小孩的认知,商家应退还购买卡片的款项。工作人员在向商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后,指出卢女士的孩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其父母同意且未经追认的情况下,其所实施的超过其年龄、智力的购买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经调解,商家同意办理退货,退还卢女士小孩所付卡片款项1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卢女士的孩子为9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的法律行为。孩子在购买卡片过程中与文具店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为非纯获利益的合同,而商家诱导孩子在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下购买其原本并不想买的卡片,所付金额也超过家长事先知晓的数额,已明显超出与孩子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范畴,且事后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因此该交易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卢女士要求退款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在此,提醒广大中小学生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根据实际需要理性消费,并及时让家长知晓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具体金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财产损失。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也要关注了解孩子的消费动向以及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保管好个人现金、移动支付密码等,及时发现不当的交易行为并提出异议,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寻求帮助。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陪同下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商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其购买行为是否经过父母或其它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在销售过程中不要向孩子推销产品或服务,对于超过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购买行为最好现场得到法定代理人的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