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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培训事后无法报考 申请全额退款遭到拒绝

来源: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4 16:28:38    分享到:

为了广泛宣传2022年“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大力倡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消费维权建设、参与消费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福州市律师协会发布2021年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报名培训事后无法报考 申请全额退款遭到拒绝

【案情简介】

消费者骆女士投诉称,其于2020年6月底向西安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分校”(以下简称“教育公司”)咨询2021年某银行全程上岸协议班课程。在骆女士明确告知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其在校所学专业、非应届生身份以及报考意向等后,教育公司工作人员说可以报考。7月24日,其在与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当面再次确认可以报考后,签订了全程培训协议并缴纳考试培训费17800元,其中对考试辅导课程、双方权利义务、笔试和面试退费等作出约定。8月14日,骆女士在某微信群里看到考试岗位公告有限制需为应届生的消息后联系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某银行招聘这么多年,没有听说招应届生的,告诉骆女士安心复习。为了备考,骆女士辞去工作,于10月22日参加由教育公司组织的为期十六天的全脱产课程培训。11月26日,其登录某银行招聘报名系统报名时,却发现因不符合条件无法进行报考,于是向教育公司提出全额退款,但教育公司却要求扣除已上课时费用2980元,且等出笔试成绩后7天后才能办理退款。骆女士对此不予认可,随即向福州市消委会投诉,希望给予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福州市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骆女士认为,其报名教育公司相关课程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参加某银行招聘考试,因此在前期咨询及签订协议前其就一再向教育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是否可以报考。正是得到教育公司工作人员确定可以报考的答复后,其才最终选择报班,而事后却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无法进行报考,使其不仅为了参加培训而辞去工作,同时还要被无端扣费,这都是由于教育公司误导造成的,要求全额退款。教育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骆女士对某银行招考是了解的,其加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是咨询课程,并未咨询能否报考有关问题,并不存在误导消费,且8月份在消费者反映相关消息时工作人员也是按照往年情况,提醒骆女士安心复习,而骆女士之所以无法报考,主要是由于银行招考政策与往年相比发生重大调整,事后教育公司也给出了相应的退费政策,对已产生的培训费用予以减半,如确实家庭经济困难的还可向公司申请额外补助。经过沟通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教育公司在扣除骆女士所学课程产生的费用2980元后,将剩余的14820元予以退还,同时考虑消费者经济情况,教育公司为骆女士提供2000元补助,骆女士对此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消费者以参加某银行招聘考试为目的而选择报名参加相关课程培训,在前期咨询及签订协议前曾通过微信等形式向教育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是否可以报考,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在知悉消费者个人情况及报考意愿的情况下,未对其报考资格提出异议并向其推荐购买课程,特别是在8月份消费者反映岗位有限制的消息后,教育公司作为专业培训机构并未进行核实,也未告知消费者可能存在报考条件的不确定性,只是劝消费者安心复习,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报考没问题,进而参加了后续的课程培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消费者与教育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缴纳培训费用,约定消费者参加教育公司组织的2021年某银行考试辅导课程,双方形成培训服务合同关系,教育公司理应对消费者是否具备参加某银行招聘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但在培训前消费者就岗位是否有限制提出疑问时,教育公司未予以核实,反而让消费者继续参加培训,对此,教育公司明显存在过错,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消费者要求退还款项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最终在市消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教育公司退还消费者培训费14820元,并为其提供了2000元补助。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报名参加招聘考试等培训服务时应事先了解一下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查看招生简章中的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培训效果、培训地点、培训费收取的项目及标准等信息,以对培训机构有进一步的了解。在选定培训机构后,消费者应向培训机构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并在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报名相应的培训课程,对于培训机构承诺的内容要写进培训协议,期间也要实时关注招考单位发布的报考信息,必要时可向招考单位或培训机构询问核实。此外,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好培训协议、付款凭证、聊天记录截图等资料,一旦发生纠纷,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培训机构要对报名培训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给予必要的提醒,注意收集招考相关信息,做好培训学员服务工作,规范完善培训合同条款,进而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周到的培训服务。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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