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九:公司员工乱收费 培训机构需担责 2021年8月上旬,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接到12名消费者投诉,称为孩子报名参加某文化传媒公司举办的童模培训班,并被告知缴纳费用即可参加电影拍摄,但拍摄一事迟迟没有落实,消费者提出退款无果,故投诉请求帮助。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但因收费行为系该公司员工李某个人行为,公司就此事已报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被诉公司员工的收费行为代表该文化传媒公司,消费者缴纳对象也是该文化传媒公司,故该公司应当为员工职务行为负责。对该公司员工以公司名义私自收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则由该公司报警并依法追偿。对消费者的退款诉求,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文化传媒公司全额退还消费者费用共计8303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