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五: 12315调解促成网购二手名表七日无理由退货 2021年6月23日,消费者李先生反映通过网上“即刻拍”购得“9.5成新劳力士黑水鬼潜航者”名表,成交金额65800元,签收后发现该名表是在2009年第一次销售,至今已经使用十二年,与网页描述9.5成新存在明显出入,认为卖家故意发布误导性信息,要求商家取消交易不成,故向12315投诉,要求商家予以七日无理由退货。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人员经三方通话调解,商家承认在网页上标注“9.5成新劳力士黑水鬼潜航者”名表,没有详细标注说明商品信息,在销售时也未经消费者确认该“二手名表”为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则表示卖家有意隐瞒购买时间诱导消费,且所购商品只是拆开外包装,尚未使用保持完好,卖家应予以七日无理由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此,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商家应遵守的义务。由于“二手名表”不属于法定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且李先生在交易时商家没有与其确认该手表为不能退货的商品,李先生拆开外包装是验货的必要手段,商品仍属于“完好”状态,李先生有权自收到名表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经多次调解,卖家同意消费者退货退款,本案调解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