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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未尽服务义务导致幼孩意外伤害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4 10:24:47    分享到:

厦门市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八:餐厅未尽服务义务导致幼孩意外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1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转来的陈女士投诉,反映其一家人前往湖里区古地石广场厦门某餐厅用餐。用餐过程中,其年幼的孙女拿着自己的吸管杯找服务员要了一杯水,但服务员却往吸管杯里倒了100℃的开水,导致其孙女吸入后造成食道意外烧伤,涉及人身伤害赔偿问题。

陈女士表示事故发生后其立即带其孙女就医,并现场出示了手机里的就医支付凭证。因担心孙女年幼,身体抵抗力较弱,为帮助其年幼的孙女尽早恢复健康,购买了“片仔癀”和燕窝,共计人民币2万多元。陈女士认为,商家应负主要责任,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购买的“片仔癀”、燕窝等相关费用。商家认为,索赔金额不合理,陈女士的孙女为未成年人,在消费场所不慎烫伤属意外伤害事故,陈女士及其家人作为监护人应看护好未成年人,并对现场环境有正确的预见或者判断,故拒绝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分歧较大,但因事件发生在商家店内,商家负责人也表示可承担部分费用,但不承担陈女士未经医嘱给其孙女自行购买的“片仔癀”及燕窝的费用。几经协商、调解,最后双方同意并接受由商家一次性补偿陈女士一方人民币5000元。

【案例点评】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在经营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小女孩拿的是吸管杯,服务员提供的是100℃开水,明显存在烫伤隐患。但是,服务员没有提醒小女孩,水是开水,不能用吸的,小心烫伤;服务员也没有采取任何防烫措施,比如提供温水。因此,餐饮公司应当向小女孩承担侵权责任。

2.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为治疗支出的费用,但该费用应当符合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中,陈女士为小女孩购买了“片仔癀”、燕窝,花了2万多元。一方面,该费用非产生于医疗机构或基于医生的医嘱;另一方面,该费用不属于常规的治疗药物费用,且价格较贵。因此,此类费用难以得到支持。

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作为经营者,如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提醒消费者注意,并采取防护措施。作为消费者,如果携带未成年人,要尽好监护职责。若涉及治疗费用,要注意费用支出的合理性。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陈福猛)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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