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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拒发货 赔偿差额损失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4 10:20:06    分享到:

厦门市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日,刘某通过某APP向某科技公司在某商城设立的专营店下单购买单反相机、镜头等套餐,并支付货款27196元。次日,该专营店开始以“商品销售一空,暂时无货”为由未向刘某发货,但其直至2020年6月7日,其上架销售的商品中仍包括单独在售的相机,刘某要求该公司向其提供未下架的相机,并提出可待其下单的镜头有货再发货。经多次交涉、投诉,某科技公司均以无货拒绝继续履行,且未向刘某退款,刘某遂向思明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赔偿差价损失、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等。思明法院一审裁判认为某科技公司明确表示不向刘某供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有权解除合同,某平台规则之《某开放平台发货管理规则》规定的赔付标准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某公司的责任,依法无效,结合此后某平台同类商家页面显示的前述商品的单品标价合计金额与刘某已付商品价款的差额,综合考虑前述商品价位的市场波动情况,以及该公司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等因素,思明法院酌定该公司赔偿刘某损失20000元。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一、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确认2020年6月1日成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二、某科技公司同意于2021年4月29日一次性支付刘某203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思明法院审理的“网购超卖首案”。本案有三个焦点问题:其一是合同成立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据此认定刘某下单并支付货款后买卖合同成立。其二是某公司能否以“超卖”免除违约责任。“超卖”是电商平台大型促销时经常发生的现象,即买家下单购买商品的数量超过了库存数量,导致“超卖”的原因有卖家原因(如在平台登记的库存量超过实际库存量),也有技术原因(如多个卖家同时下单购买,平台系统过载未能及时中断下单程序)。本案中,法院查明某公司根本未按平台要求报备库存量导致“超卖”,自然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因技术原因导致的“超卖”,个人认为系卖家因平台原因导对买家违约,卖家也应先向买家承担违约责任,卖家与平台的纠纷另行解决。其三是赔付标准问题。某平台规则规定赔付标准不高于500元,但为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减轻了某公司的责任,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故法院认定无效。对于具体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主观上的不诚信以及案涉商品的客观市场价格情况酌情予以认定。个人认为,法院的认定合情合理合法,在二审中又能调解结案,本案的解决是一次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多重价值实现过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陈珂)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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