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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报名低价游被诱导巨额消费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4 10:15:22    分享到:

厦门市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五:网络报名低价游被诱导巨额消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孙先生通过百度查询“厦门旅游”,查询结果中有许多附有“旅游达人”联系方式的所谓“厦门旅游攻略”。孙先生根据“攻略”指引添加了某“旅游达人”微信,并通过其报名参加“价格极为优惠”的“厦门五日游”。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未经孙先生同意,将孙先生一行带到一家位于漳州角美的翡翠店。翡翠店店员使用了“富二代创业”等套路对孙先生进行洗脑式营销,并最终诱导孙先生花了7万多元购买翡翠。孙先生在发觉自己中了套路后,随即拨打厦门市长专线寻求帮助。

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及时协调,涉事旅行社第一时间协助孙先生全额退还了货款7万多元。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资质给涉案人陈某,陈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查处。

【案例点评】

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本条明确旅游者基本权利,即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及知情权。

为保障旅游者基本权利,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旅游者被强制消费下的配套制度: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本案中,旅行社以低价诱使旅游者报名,擅自安排旅游者前往指定的翡翠店消费,并通过与翡翠店合谋,以收取高额回扣为获利手段。旅行社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旅游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退款。另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行社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形,有权对其进行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由于旅游市场仍然良莠不齐,除强制购物外,还有捆绑消费、旅游投资等低价游甚至诈骗现象。故消费者不仅要在选择旅行社时提高甄别能力,关注文旅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反欺诈宣传;也要在旅行过程中保存好各类合同、票据等证据,以便在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作为凭证,维护自身权益。(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张志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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