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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电池自燃致消费者人身伤害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4 10:10:23    分享到:

厦门市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三:电动车电池自燃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有消费者从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的厦门市某电动车维修店购买的电池发生自燃爆炸,导致消费者受伤、电动车停放的停车场部分墙面和消防设备被烧毁,消费者要求维修店予以赔偿。经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消费者赵某于2020年10月从该电动车维修店购买一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格3000元/辆;2020年11月,消费者赵某又从该电动车维修店购买另一组锂电池及充电器,价格3500元,赵某用原装电池置换后实际支付差价2500元。2021年5月20日,赵某将上述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厦门市某停车场内充电时锂电池发生爆炸自燃,赵某手臂被烧伤。经核实,锂电池系电动车维修店向锂电池生产厂商东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未向该公司索取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事后,电动车维修店联系锂电池生产厂商参与本案调解。经多次协商,锂电池生产厂商、电动车维修店与赵某、某停车场物业服务公司达成赔偿赵某电动车及电池费用、治疗费、误工费7725元以及赔偿停车场物业服务公司20000元的协议,赔偿款已经支付完毕。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本起消费争议中,锂电池生产厂商生产的锂电池发生爆炸自燃,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给停车场造成财产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车维修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其购进锂电池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存在明显过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争议发生后,可以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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