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二:违法医美广告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简介】 厦门市某整形门诊部通过微信介绍、发放宣传册、返现激励等方式,向消费者杨某推荐介绍了“脂肪干细胞孵化技术”,杨某最终选择消费4万余元进行该“脂肪干细胞孵化技术”医疗美容手术。术后杨某感觉效果不佳,经查询后了解到,该门诊部宣传的技术是限制类医疗技术,需经备案方能实施;加之杨某在手术告知和记录上看到的手术名称“自体脂肪SVF填充术”等也与宣传的医疗技术不同,认为该门诊部构成消费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经思明法院和厦门中院两级法院审理,认定该门诊部存在欺诈行为,支持消费者退还手术费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大量医美纠纷的司法判例已经确认除患者因疾病而基于治疗目的进行的医疗美容外,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生活消费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在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知情权作为处在核心地位的权利,对消费者保护至关重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亦有义务向消费者作出完整、准确、易于常人理解的说明。本案中,门诊部在宣传、手术告知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先后多次矛盾反复的辩解,足以认定其利用在医学专业知识、技能及实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误导消费者,在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下影响消费者对于消费的自主选择权。 同时,医美广告宣传往往是消费者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渠道。根据有关规定,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针对医疗美容市场广告乱像,2021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指南第五条列举了重点打击的违法广告类型,包括了“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做广告”、“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宣传诊疗效果或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利用行业协会等组织或团体的名义或形象做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形象做诊疗前后效果对比”、“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等等,加强了对医疗美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张志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