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旅游购物店商业贿赂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3日,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线索通报函》,告知住所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6699之1号展厅内的厦门某公司存在给予旅行社佣金的行为。经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确认,该公司支付给厦门某旅行社佣金374元(此款为2020年9月16日购物金额为550元的蚕丝被的佣金)。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公司为推广公司业务以获取更多利润,与厦门某旅行社达成口头协议,让其带团导游带领旅游团游客到该公司消费,该公司销售员按消费金额的68%支付佣金给导游,该佣金没有记入公司账册,由现场销售员以现金直接支付。游客购物550元,扣除佣金和成本,亏损50元。经查,厦门某旅行社录入“全国旅游监管平台”的电子行程单,没有体现与该公司或者相关购物点有关的行程。 厦门某公司支付佣金给厦门某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和中间人均应将佣金如实入账。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值得一提的是,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本案中,厦门某公司向厦门某旅行社工作人员支付佣金以谋取交易机会,该佣金未予入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经营者应严格恪守法律规定,通过提升产品竞争力等方式合法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其守法意识。(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