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黄女士称一家婚介公司电话联系她,向其征集择偶条件,承诺可以为她安排适合的相亲对象。在红娘的成功案例、大量的优质资源、优惠的价格等信息诱惑下,她与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交付了4万元的服务费后,婚介公司也“依约”为她安排与相亲对象见面。但见面后发现与红娘介绍的情况大相径庭,完全不符合她的择偶标准及要求,感觉被骗,要求退款遭到拒绝。经过鼓楼区消委会调解,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35380元。 【消协意见】 婚介公司以可安排优质相亲对象为噱头,诱导消费者支付高额服务费,合同的履行与宣传的承诺不相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维权指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介机构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中介活动。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九百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