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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主张知情权 开发商未尽义务引争议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3 11:08:38    分享到:

【案情简介】彭先生认购了一套建发·叁里云庐的商品房,付了定金后发现该户外墙有腰际线,影响视线和采光,因为销售人员没有告知他这个信息,所以要求退房退款。开发商表示在售楼部有摆放“不利因素房源”的公示信息,其中就有彭先生认购的这套房屋,所以算履行了告知的义务,故拒绝退款请求。经过建阳区消委会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同意变更房屋;2.开发商赠送两年物业费和家电礼包;3.消费者一次性付款。

【消协意见】

开发商在售楼部设置的“不利因素房源”公示信息是一种格式提示,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并不必然产生接受方肯定会知晓这种格式条款存在的结果,开发商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履行了合理的提醒义务,应该就自己的疏忽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维权指引】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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