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翁先生在城厢区上汽大众4S店选购了一辆轿车,交了订金,签了合同,但合同内容没有注明交车日期,销售人员口头承诺4天左右可提车,却逾期不交车,追问后被告知,没现车,加价一万可以早点提车。翁先生不接受加价,要求退还订金遭拒,莆田市城厢区消委会华亭分会介入后,双方解除合同,4S店退还订金。 【消协意见】 经销商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故意营造紧张气氛,进而要求消费者支付“提车费”,这种“提车费”属于法律规定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背了明码标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 【维权指引】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细化约定,不能图一时方便用口头约定代替书式合同,或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给日后维权带来困难。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价格法》第十三条,《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