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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出险遭拒赔 保户权益如何优先保障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魏忠于 张文章人气:1088次 发布时间:2006-11-27 00:00:00    分享到:
 消费者的汽车在一起意外事故中被一辆装载机压坏报废。由于肇事方不赔偿,消费者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对方的理由是保户无法提供肇事方拒赔的证明。在福建省南平市消委会调解下,消费者最终获得优先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受害方无责任,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肇事方对受害方的损失无动于衷,保险公司对受害方的理赔申请予以拒绝。这种情况下,谁来保障保户的利益?根据福建省南平市一位消费者的投诉,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投诉
  车辆报废无人担责 
    南平市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2002年,他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价格为44520元。2005年8月2日,他把车停在了南平市延平区某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的停车场内,其围墙外便道上一辆正在作业的无车牌铰接轮胎式装载机因失去重心,撞倒围墙后侧翻,装载机车体压在了刘先生的汽车上。后经南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起事故导致刘先生的车报废。当地交管部门接到刘先生报案后,通过现场勘测及调查取证,认定装载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装载机的车主及驾驶员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交管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管部门对刘先生下达了《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
    此后,刘先生多次向肇事方要求赔偿,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差距,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这时,刘先生想到自己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平公司)为汽车投保了综合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今年3月31日,刘先生收到该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与其多次交涉无果后,4月20日,刘先生向福建省南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单的保险金额4.3万元支付赔偿金,同时,承担南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费900元及拆卸费1000元,合计4.49万元。
    11月初,太平洋财险南平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拒赔是合法的。原因是,刘先生无法提供表明肇事方拒绝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以及刘先生是否已放弃对肇事方的索赔权,或因肇事方拒绝赔偿,刘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等。如果刘先生已经放弃索赔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可以拒赔;如果刘先生已经获得肇事方的赔偿,那么他无权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该人士同时表示,即使要赔偿,也不能按照刘先生所申请的金额赔偿。根据《保险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汽车险是不定值险,要根据出险时汽车的实际价值,即出险时同类型的汽车交易价来计算理赔金。去年8月出险时,刘先生的汽车市场价为3万余元,根据刘先生提供的南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报告,核定计算刘先生的理赔金是3.12万元。
  ●消委会
  保险公司应先理赔再代位追偿 
    受理了这起投诉的南平市消委会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刘先生在无法从肇事方得到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且没有放弃向肇事方要求赔偿权利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当先依照保单履行理赔义务,优先保障保户权益,其后再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
  ●争议
  代位追偿保险公司该先赔多少
    南平市消委会提出的保险公司应优先保障保户权益,再代位追偿的建议得到双方认可,但对赔偿金额产生了争议。
    上述消费者刘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按照购买汽车时的交易价来核定、收取保费,出险后却按照当时市场交易价来核定理赔金额,这种理赔方式有失公平,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等价有偿原则。另外,《保险法》规定,在保险标的的价值大幅度下降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更改保险金额,领取多收取的保费。因为保险公司的不作为,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须按照保险金额4.3万元理赔。
    在南平市从事保险行业的陈先生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刘先生不负事故责任,按行业惯例,刘先生的损失应由肇事方承担。如果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保险公司可能要受损失。在此纠纷中,如果依据保单的保险金额计算理赔金,保险公司在通过民事诉讼实施代位追偿时,被告对这一理赔金可能会存在异议,法院判决肇事方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可能会低于保险公司支付给刘先生的理赔金额,这是保险公司不愿看到的。这是保险公司先依据保单合同理赔,在计算理赔金时就低不就高的重要原因。
    南平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魏律师认为,在汽车市场交易价大幅度下降时,保险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投保人更改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不作为,会导致保单部分条款无效。但《保险法》规定车辆损失险是不定值保险,因此,刘先生不能因保险公司的不作为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单的保险金额支付理赔金,但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多收取的保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消费者有权依据《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偿,但须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调解
  保险公司同意先行理赔
    11月6日,经南平市消委会协调,太平洋财险南平公司同意按照保单理赔,并和刘先生达成和解协议,刘先生在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理赔金3.21万元及评估费900元,不承担1000元的车辆拆卸费;刘先生保留向肇事方追偿保险公司赔偿项目之外的其他损失的权利。 
    南平市消委会通过这起纠纷提醒广大保户,在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事故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时,可以按照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选择“代位追偿”方案,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其次,在核定机动车的保险金额时,以保险金额和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相当为准则,以减少不必要的保费支出。南平市消委会同时向保险行业发出呼吁,鉴于汽车市场行情变化较快,保险公司应对此密切关注,及时调整汽车保险金额,并及时通知保户退还多收取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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