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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造成事故保险公司应理赔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人气:1492次 发布时间:2006-11-24 00:00:00    分享到:

成都市两级法院在一起判案中否定保险公司“酒后驾驶免赔”条款引发争议

记者  张学勇
        酒后驾车致非机动车方受伤、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期,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以《道路交通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76条否定了保险公司“酒后驾车出险免赔”的行业惯例。该判决结果在保险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部分业界人士认为,该判决在某种程度上有纵容酒后驾车行为之嫌。
        ●两级法院否定“酒后驾车出险免赔”
        酒后驾车是《道交法》中禁止的违法行为,其中酒后驾车者会受到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等处罚,而醉酒驾车者会受到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等处罚。基于酒后驾车属违法行为,各保险公司均将“酒后驾车出险免赔”的条款写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
       2005年1月19日晚,曹某驾车由成都市武侯大道方向沿双星大道向成温路方向行驶,行至一交叉路口时将骑自行车的周女士撞倒。事故发生后,曹某未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数分钟后,酒后驾驶的方某同向行至该处从倒地的周女士身上碾过。第二天,周女士不幸去世。
       曹、方二人所驾车辆分别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5万元、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在周的家属将两司机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将两家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审理中,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方某属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方某则认为,所有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才由各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
        今年1月,武侯区法院依据《道交法》第76条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两家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6月,成都市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同样依据《道交法》第76条认定两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太平洋保险公司被判决向周女士的家属支付相关赔偿金共计3.1万余元。
        ●保险公司担心该判决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曾经公布的一组统计数字显示,在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中,事故死亡率为每起0.34人,即每3起事故中有1人死亡,这大大高于每起0.15人的交通事故平均死亡率。另据记者了解,今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险种以下简称交强险)第21条的规定,除非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与司机是否酒后驾车无关。
        成都市两级法院的上诉判决在保险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论。不少业界人士认为,投保人在今年7月1日前所购三者险为商业三者险而非交强险,因此法院不宜适用《道交法》第76条来判案。有人甚至认为,法院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是在纵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一旦法院在今后的商业三者险索赔案中均做类似判决,后果将较为严重。
        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成都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酒后驾驶免赔”约定在遏制、减少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该约定不违法、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在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应当是有效的。“酒后驾驶免赔”客观上对无辜的非机动车方可能有些不公平,但保险公司不是社会保障机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律部经理游杰说,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购买商业三者险后可随时退保,购买交强险后则不能退保,这表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即“酒后驾驶免赔”是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该约定应受法律保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法制科一负责人告诉记者,保监局对酒后驾车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赔并无规定,车主如购买的是商业三者险,应取决于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车主与保险公司有分歧,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官否认判决是在纵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成都市两级法院的判决是否在纵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相关法官均否定了这样的说法。该案一审的主审法官的观点是,虽然酒后驾车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畴,但该约定属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约定,相对于人的生命健康而言,此类约定不能予以对抗,故而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了更深层次的原因。某法院研究室一王姓法官透露,由于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交法》相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在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这导致在这两年多的过渡时期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到底是强制险还是商业险没有定论。在此情况下,法院从保护无辜非机动车方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受害者生命权、生存权等受到严重威胁时)的角度出发,一般会直接以《道交法》第76条认定过渡期内的三者险为强制险,以确保受害者能通过保险公司的赔付获得最基本的保障。
        据悉,有关上述过渡期内的三者险性质的争论直至今年8月11日才结束,根据当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复函》中的规定,今年7月1日前所购三者险均为商业三者险,因此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的“酒后驾车免赔”应当有效。
        成都市交管局相关人士不愿就此案进行点评,只称处罚酒后驾车行为是《道交法》赋予交管部门的职责,民事赔偿的最终裁决权在法院。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建国在分析本案所涉及到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后建议说,鉴于交强险保险赔偿金额较低、提供的只是一种基本保障,各保险公司有必要在商业三者险如何进一步分散社会风险、充分维护非机动车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多做探索,以促进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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