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委会发布一季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五)保修期内维修是否收费 参考官方保修政策 案例简介 2025年3月7日,三明市三元区的一位消费者购买的某品牌电脑出现了黑屏故障。当时,该电脑仍在保修期内。于是,消费者联系了该品牌官方客服,客服人员建议将电脑送至三元区东新二路的某家授权代送维修点,并由该维修点寄送至福州的服务中心进行维修。 3月14日,该代送维修点通知消费者,电脑已经维修完成。然而,维修点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的清理费用。消费者随后联系品牌官方客服进行咨询,客服明确表示,在保修期内维修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消费者认为该代送维修点存在欺骗行为,诉求维修点退还所收取的清理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三明市三元区消委会和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分别向消费者和商家了解相关情况。根据该电脑产品的保修政策,在正常操作使用的情况下,若产品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在品牌指定的授权服务中心享受免费售后维修服务。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50元清理费。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此,经营者应当对保修期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提供免费三包服务,其向消费者主张其维修服务属于付费项目时,应当依正当程序原则履行合理告知及证明义务。经营者在维修收费时未履行正当告知程序,又无法提供符合基本形式要件的维修记录,或所提供的收费依据存在明显瑕疵的,消费者主张返还已支付的维修费,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