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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购物引发纠纷 消保委调解给予退款

来源:福建省消委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4 02:35:09    分享到:

福建省消委会发布一季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三)旅游购物引发纠纷 消保委调解给予退款

案例简介

李女士向厦门市消保委投诉称,其母亲于2025年2月24日参加当地组织的低价旅游团来厦门旅游,在旅游过程中,被导游带至厦门湖里区五通码头,并在厦门某珠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推销下,购买了一条珊瑚手链,价格为7980元。回家后,李女士的母亲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情绪十分激动,此事对老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李女士认为,该公司销售的珊瑚手链价格虚高,属于低价珠宝高价销售的情况,且存在误导老年人冲动消费的行为。因此,李女士希望商家能够尽快办理退货退款手续。然而,目前商家尚未给出任何解决方案。鉴于此,李女士向厦门市消保委投诉,恳请消保委督促商家尽快处理,给予明确的退货退款答复。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厦门市消保委迅速响应,与涉事商家取得联系并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厦门市消保委的积极协调与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为消费者办理全额退款,金额为7980元,消费者对此次投诉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在本案中,商家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明码标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低价旅游团通常以远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游客,但往往暗藏强制购物、诱导消费等风险。消费者在报名参加旅游团前,务必确认旅行社的资质;出行前,应与旅行社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行程安排、住宿标准、收费明细、景点及购物点等内容。在旅游过程中,消费者购买商品前应充分了解商品的价值,避免冲动消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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