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为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铁拳”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特种设备、电动自行车、燃气具质量等安全领域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漳州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5年01月24日,华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漳州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万元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04日,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福建省华安县丰山镇九龙大道113号的生产场所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工人正在驾驶一部叉车(型号:CPC,产品编号:G5AIT2312,特种设备代码:511010002201914381,生产企业名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原材料卸货工作。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次日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购入并使用涉案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也未经检验。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叉车,并作出上述处罚。 案例二 龙海市东园某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2月17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没款0.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8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40805025),报告显示龙海市东园某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生产日期:2024-07-14,规格型号:TDT008Z),经抽样检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每台1200元的价格购进2辆上述电动自行车(其中1辆用于抽检买样,1辆被封存),以每台1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某某家用电器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2月14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1台、罚没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9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40802105),报告显示龙海区海澄镇某某家用电器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生产日期:2023-12-15,规格:JZY-D1,商标:营垒+图形)经抽查检验,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 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采购上述经检验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采购3台,采购价格为250元/台,货款750元。购进后以300元/台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止,共销售2台,还剩余1台未售出。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