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漳州发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5 11:19:18    分享到:

为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营造让消费者放心的诚信经营氛围,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精心梳理并公布了2024年消费维权 “十大” 典型案例。希望引起更多消费者的重视和关注,广泛宣传健康科学消费理念,倡导安全文明消费行为,持续提升我市消费维权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层面影响力。

案例六、乘客权益受侵害,交通执法助维权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龙文大队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平台乘客投诉称,其在6月3日21时50分乘出租车从漳州动车站到龙文区漳州理工学校,到达目的地后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为16.75元,但驾驶员却向乘客收费3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执法人员即时与诉求人进行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对涉事驾驶员涉嫌违规收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驾驶员违规收费行为证据确凿,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罚款200元,向乘客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同时,由驾驶员所在的漳州市某出租车公司对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进行扣分。

【案例评析】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素养是城市文明形象的直接体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广大乘客在出行中若遇到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可通过交通运输服务电话12328进行投诉维权。

供稿单位: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案例七、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超标食品免罚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漳州市龙海区某超市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龙海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这批生姜是该超市于2023年11月向漳州市某批发商购进。购进时,超市向供货商索取了资质证明、进货凭证及快速检测报告。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检验不合格通知后,超市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鉴于涉案超市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发后,又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涉案货值金额少、未发现有造成危害后果,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体现了柔性执法、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对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处罚,有利于鼓励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高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供稿单位: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案例八、卖违俗手办商家被罚,电子取证监管亮剑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称漳州市芗城区某玩具店在网店销售衣着暴露的女性手办,涉嫌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移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开设名为“某领域”的网店,销售动漫人物模型及相关周边产品。办案单位通过漳州区块链电子数据取证平台对当事人的网店销售信息进行取证存证,确认当事人购进衣着暴露的女性手办,并通过网店销售。这些女性手办经确认系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据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案例评析】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近年来努力提升网络监管水平,运用漳州区块链电子数据取证平台的多种取证存证方法,对涉嫌违法违规电子数据进行合法有效地取证固证,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

供稿单位: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分局

案例九、电商设价格陷阱被惩,市监护消费权益显威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漳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网络销售产品宣传“特惠”,但无实际优惠,涉嫌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为吸引顾客,于2024年6月12日对其经营的网购平台销售的“传统老面包”商品链接的宣传页面中,标注“【传统老面包】奶香味老式手撕面包营养早餐面包整箱批发零食特惠”等字样的宣传内容,但未标明原价或被比较价格,实际售卖价格也未实行优惠或折扣,存在价格欺诈。南靖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商家立即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案例评析】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当事人在商品宣传页面使用“特惠”一词,而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标价就是优惠价,且该价格也没有低于“优惠”开始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故认定,当事人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供稿单位:南靖县市场监管局

案例十、诱购高价蜂胶食用不适,新规护航老人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消费者蓝女士到漳州市芗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在芗城区某医疗器械公司购买了60多瓶蜂胶保健品,吃后全身发痒、不舒服,要求退货退款未果,请求12315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了解,投诉人表示当事人通过散发传单、免费领取土鸡蛋等方式吸引其参加活动,获得其信任后便开始介绍其产品功效并推销蜂胶保健品。投诉人购买后发现产品没有商家宣传的这么好,价格却比市面上其他产品高出不少,且食用后出现身体不舒服及全身发痒等症状,经往返多次和商家沟通退款事宜却遭拒绝。因存在购买时间较长及有拆封争议,经12315工作人员调查、调解,当事人以每瓶原价九折回收剩余未开封的产品。

【案例评析】

部分商家利用老年群体对保健食品的功能缺乏正确的认识、防范意识差以及对健康存在渴望的心理等,通过开讲座、领礼品等手段诱导老年人消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频发。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经营者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明令禁止,以维护老年消费群体利益。

供稿单位:芗城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