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情况:2024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对当事人在网络京东商城店铺上销售的“酷顺”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4月,在2024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第三方对当事人在网络京东商城店铺上销售的“酷顺”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检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电动自行车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被抽检的结果为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向拼多多平台个人网店购进的,共购进2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7045元。 典型意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会给道路安全、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安全,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加大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7:婚纱店合同违法案 基本情况:2024年2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荔城区一婚纱店使用的格式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荔城区镇海街道依法从事婚礼相关服务。当事人店里使用的格式合同《婚礼订单》上标注“此单一出,概不退款,同时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行政指导后,当事人主动改正了在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有助于增强消费者的合同意识,提醒消费者“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不公平格式条款会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负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 案例8: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案 基本情况:2024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城厢区龙桥街道学园街某小区中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行为进行核查,经核查,该物业管理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负责城厢区龙桥街道学园街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也是该小区电梯使用单位。2024年6月,该小区正在使用的2部电梯,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不合格。2024年7月,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2部电梯进行复查,发现仍在使用。当事人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继续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梯是群众生活中使用最广泛的特种设备之一,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对于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安全事故有着重要作用。莆田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特种设备领域执法力度,严查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筑牢特种设备安全红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杜绝安全隐患,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9:水产摊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基本情况:2024年9月,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城厢区一水产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1台电子计价秤经检定为计量不合格电子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一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4年5月购买并开始使用1台可以改变计量显示数据的电子计价秤,该计价秤加装5%、10%、15%、20%、25%、30%六个档次密码作弊开关。经莆田市计量所检定,该计价秤计量超过国家最大允许误差,及检定分度值与实际分度值不相等,所以检定结果判定为不合格计价秤。因当事人没有建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1700元。 典型意义:电子计价秤作为市场、商场、超市、店铺、摊贩交易中一种最为常见的计量工具,其量值准确与否直接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莆田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民生计量工作,针对利用电子计价秤、加油机等计量器具作弊行为深入开展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缺斤短两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真正把“黑心秤”变成“放心秤”。 案例10:家电商行销售未经“3C”认证小夜灯案 基本情况:2024年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没有中文标识的小夜灯产品以及销售未经“3C”认证小夜灯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抖音商城开设的店铺内销售涉案的一款小夜灯产品,该小夜灯产品外包装没有中文标识,并且该小夜灯产品系“3C”认证目录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范围内的产品,该产品并没有张贴“CCC”认证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CCC”认证证书,涉嫌销售未经“3C”认证小夜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3C认证即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通行证,对保护人民健康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案中小夜灯产品是被列入3C认证目录,需要经过认证才能上市销售。莆田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要注意查看产品是否标有3C认证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