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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缩减吉他培训节数,琴行违约理应退还费用

来源: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2 16:51:06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通过对2024年全市消委会系统受理的消费投诉案件进行筛选,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福州市律师协会汇聚合力,充分发挥各自在消费维权领域的职责、资源和专业优势,从中选编10件典型案例,涉及人身伤害、装饰装修、预付式消费、首饰黄金、酒店住宿、家用电器等,并结合《民法典》《消法》《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评析,以供消费者借鉴参考,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共同创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擅自缩减吉他培训节数,琴行违约理应退还费用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7日,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在长乐区某琴行(以下简称“琴行”)报名吉他培训课12节,并已上了3节课。近期,琴行称因物价上涨,请不起老师,要求将其剩下的9节课缩减成7节课。陈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要求琴行按照约定退还剩余9节课的费用。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城市场监管所介入调查调解。陈女士表示,其在琴行报名一共12节的吉他课,虽然之前已经上过3节,但近期琴行通知其要将剩余的9节课缩减成7节课。因担心琴行缩减课时,进而减少培训内容、影响学习效果,于是陈女士要求琴行退还剩余9节课的费用。琴行负责人称,由于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原先收取的培训费难以覆盖后续的老师聘请等开支,故只好对学员培训课的节数作相应的缩减。经调解,琴行同意按照每节课120元的标准,退还陈女士剩余9节课费用1080元,陈女士对此表示接受。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本案中,陈女士在琴行报名吉他课程并依约足额缴纳了相应的培训费用,双方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琴行作为服务方理应按照约定提供相应节数的吉他课程培训服务,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自身经营原因,琴行在未与陈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缩减培训节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因此陈女士要求琴行退还剩余9节课费用的诉求,于情有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消费警示提示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工作之余走进“课堂”,报名参加舞蹈、乐器、书法、绘画、声乐等“夜校”或培训班,实现解压、充电、社交等多重功能,同时也有不少中老年人加入其中,希望通过学习一门技艺或培养一个兴趣来充实生活、寻找愉悦、提升自我。与此同时,培训课程质量良莠不齐、低价引流后乱收费、交钱容易退费难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成人文化艺术类培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注个人兴趣爱好,选择适合培训项目。不同于青少年的校外文化艺术类培训,成人报班参加文化艺术类培训更多地是出于调剂生活,提升自我的需要,因此在选择时要从自己的兴趣爱好出发,综合考量时间安排、身体状况、经济收入等因素,选定合适的培训项目,做到量力而行,切勿盲目跟风。同时,学习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长期坚持的思想准备,不要三分钟热度,在培训项目上也尽量做到“少而精”,免得既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又没学到东西。

 二是选择正规培训机构,了解课程培训内容。消费者要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态良好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当地文化馆、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机构,详细了解课程设置、授课内容、时间课时、师资情况、招生人数、有无报名条件要求、收费标准、退费规定等。如有必要,消费者可以报名参加试听课或体验课,根据试听效果及个人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参加培训以及培训的相应班次,切忌因为一时冲动或碍于面子报名交费,同时报名兴趣班的成年人大多数没有相关功底,因此建议从基础学起,不要好高骛远。

三是注意留存相关凭证,发生纠纷主动维权。消费者在报班及参加培训期间要注意收集保存培训机构纸质宣传或相关网页截图、签订的书面合同、电子支付凭证、培训机构开具的收据或发票、与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截图等资料作为消费维权凭证。若消费者遇到培训机构未按照约定或承诺提供服务、培训课程质量与宣传不符、随意加价或缩减课时等情形,或者是由于身体状况、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培训的,可先与培训机构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或者向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或消委会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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