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客户吕女士于2024年3月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个月后她不幸确诊胃恶性肿瘤,经初期治疗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核查,吕女士确诊胃恶性肿瘤是在承保后的180天之内,依据其投保的保险条款约定,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故予以拒赔。 【案例分析】 等待期又称免赔期、观察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则称为等待期。不同产品等待期不同,比如重大疾病保险,一般会设置90天、180天等不同的等待期,医疗险一般设置30天的等待期。等待期一般是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算起,只适应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保险公司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要发生保险事故,却马上投保,以求获得保险金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逆选择”。本案中,吕女士投保的是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虽保单在2024年3月已生效,但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该产品有180天的等待期,吕女士在观察期内出险,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风险提示】 1.尽早投保 保险消费者应在身体健康时尽早投保,年龄越小保费越低,罹患疾病的风险越低,保障时间越长。虽然等待期在整个保险期间的占比小,出险概率低,但毕竟是风险保障的“真空期”,所以越早投保越好。 2.如实告知 保险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或者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时,应当仔细了解等待期条款及责任免除的约定,同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减少理赔时因此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3.认真选择 保险消费者不用特别留意等待期时间的长短,或将等待期作为选择保险产品的依据。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更能建立稳固保障。(中国人寿寿险霞浦县公司 雷书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