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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发放首笔市场监管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

来源:食安福州综合整理原创出稿;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4 18:02:25    分享到:

近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不露面兑奖的方式向违法行为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发放奖励金300元,这是该区发放的首笔市场监管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

案件回顾

2023年12月30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实名举报,称林某某在淘宝网店上销售过期化妆品。据此线索,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林某某线下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有81包过期粉底液在售(限期使用日期:2022-05-01)。

2024年1月8日,该局对林某某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扣押上述81包过期粉底液。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购进某品牌粉底液500包,进价1.5元/包。当事人在粉底液有效期内售出89包;过期后仍继续销售,售出330包,售价1.99元/包,获利161.7元;余81包被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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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2024年1月26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过期粉底液81包、违法所得161.7元,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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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发放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及时缴纳了罚没款。

鉴于举报人的举报行为符合奖励情形,1月30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主动联系举报人,告知其可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接到举报人的申请后,经该局认定,举报内容属于三级举报(即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奖励标准为罚没款的1%,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长乐区市场监管局遂向举报人发放了300元奖励。

法条链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随手拍”、“不露面”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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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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